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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生態文明教育促進辦法》政策解讀
江蘇省生態文明教育促進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22年6月24日經省政府第10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22年9月1日正式施行?!掇k法》的出臺,是我省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具體實踐,是普及和加強全省生態文明教育工作的制度舉措,對推動構建生態環境社會行動體系、更好推進美麗江蘇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立法背景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對生態文明教育工作高度重視。2017年5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四十一次集體學習時強調,要加強生態文明宣傳教育,強化公民環境意識,推動形成節約適度、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的良好風尚。2020年3月,中辦、國辦印發《關于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指導意見》,要求健全環境治理全民行動體系,推進環境保護宣傳教育進學校、進家庭、進社區、進工廠、進機關。2021年1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強調要把生態文明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增強全民節約意識、環保意識、生態意識;要強化宣傳引導,創新生態環境宣傳方式方法,廣泛傳播生態文明理念。
當前,我省生態文明建設壓力依然較大、矛盾依然突出、形勢依然嚴峻。要推動生態環境質量發生根本性改變,需要社會各界的共同參與,廣泛傳播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知識和政策措施,切實提高公眾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在全社會樹立生態文明價值觀念和行為準則。
我省生態文明教育長期位于全國前列。通過大力開展綠色學校、綠色社區等創建,積極推動生態文明教育基地建設,為生態文明教育規范化法治化打下了良好基礎。2019年3月,省政府與生態環境部共同簽署《共建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試點省合作框架協議》,明確提出“推動生態文明教育立法”。制定出臺我省生態文明教育促進辦法,對于發揮我省生態文明教育既有優勢,推動構建生態環境社會行動體系,加快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步伐,具有很強的必要性和現實意義。
二、基本內容
《辦法》包括總則、學校生態文明教育、家庭生態文明教育、社會生態文明教育、保障激勵措施、附則,共六章四十條。
(一)明確生態文明教育是全社會責任?!掇k法》規定,普及和加強生態文明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組織、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保障公民接受生態文明教育的權利。為落實這一共同責任,《辦法》規定了生態文明教育促進工作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分類實施、突出重點、全民參與的原則。
(二)規定政府生態文明教育職責。生態文明教育作為一項涉及全體公民的事業,需要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辦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態文明教育的領導,將生態文明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生態環境相關專項規劃,健全完善生態環境協調機制,協調解決生態文明教育重大問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文明教育指導服務納入城鄉公共服務體系和政府購買服務目錄,將相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鼓勵和支持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提供生態文明教育;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群團組織等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統一部署,組織開展節約型機關、綠色家庭、綠色學校、綠色社區、綠色出行、綠色商場、綠色建筑等行動。
(三)細化社會各方面生態文明教育責任?!掇k法》從江蘇實際情況出發,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群團組織、社會組織等,特別是學校、家庭的生態文明教育活動作出規定。同時提出了行業協會、商會,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新聞媒體等在生態文明教育中發揮作用的具體途徑。此外,對生態文明教育志愿服務活動進行專門明確。
(四)推進生態文明教育載體多元化?!掇k法》規定推進生態文明教育實踐基地建設;明確建立生態文明教育資源公共服務平臺,開發生態文明教育網絡學習課程;鼓勵和支持動植物園、濕地公園、地質公園、公共文化設施等向公眾優惠或者免費開放。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環境保護設施和城市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等免費向社會開放?!掇k法》還把每年6月5日環境日所在的周,確定為江蘇生態文明教育宣傳周。
三、主要特點
(一)基本確立了組織實施體系。《辦法》在明確政府生態文明教育職責基礎上,具體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指導、規范、推動本行政區域內生態文明教育工作,對精神文明建設、網信以及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應急、廣電、林業、地震、氣象、郵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等群團組織等的生態文明教育職責作出規定,對行業協會、商會,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在生態文明教育中的作用進行明確。
(二)初步構筑了支撐保障機制?!掇k法》明確將生態文明教育情況納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等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的重要內容和文明家庭、五好家庭、最美家庭等推選活動的評價標準,使生態文明教育工作有了很好的抓手?!掇k法》還明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群團組織開展生態文明教育所需經費在本單位預算經費內列支。企業開展生態文明教育所需的經費由本單位承擔,生態文明教育中涉及清潔生產培訓的費用可以依法列入企業經營成本。規定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動生態文明教育工作應當建立激勵評價機制,采取典型示范、基地建設、警示教育、資源共享、交流合作、檢查評估等措施,從資金投入、平臺建設、社會行動等方面搭建了促進生態文明教育的支撐保障體系。
(三)體現了與時俱進的時代要求?!掇k法》注重與時俱進,根據生態文明建設要求,吸收了法規政策的最新成果,如長江保護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家庭教育促進法,國務院《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國家發展改革委《綠色生活創建行動總體方案》,以及江蘇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實施意見》,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實施意見》和《江蘇省“十四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等。
(四)提出了具有引領性的創新舉措?!掇k法》在借鑒部分地方早期立法的基礎上,對我省生態文明教育實踐進行了總結與提煉,結合生態文明建設需求和時代要求創新提出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引領性的制度措施。比如,專章明確家庭生態文明教育的內容與責任,提出并明確“將青少年作為生態文明教育的重點對象”“公職人員、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的管理人員應當帶頭履行生態文明教育責任”“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將學校生態文明教育工作情況納入教育督導指標體系”“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組織、指導、支持會員開展生態文明教育”“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生態文明教育責任的落實情況納入生態環境監督管理范圍,依法實施信用激勵等措施”等等。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
第 157 號
《江蘇省生態文明教育促進辦法》已于2022年6月24日經省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長:許昆林
2022年6月28日
江蘇省生態文明教育促進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普及和加強生態文明教育,促進全社會樹立生態文明價值觀念和行為準則,推動構建生態環境社會行動體系,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美麗江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促進生態文明教育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生態文明教育,是指通過開展資源環境國情教育、生態文明科普教育,宣傳生態環境保護知識和法律知識,以及傳承優秀傳統生態文化等方式增強全社會生態文明意識、培養生態環境保護技能和行為習慣的教育活動。
第三條 生態文明教育應當堅持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統籌規劃、分類實施、突出重點、全民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態文明教育的領導,將生態文明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生態環境相關專項規劃,健全完善生態環境協調機制,協調解決生態文明教育重大問題。
第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指導、規范、推動本行政區域內生態文明教育工作。
精神文明建設、網信以及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應急、廣電、林業、地震、氣象、郵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部門、本行業、本領域生態文明教育相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等群團組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生態文明教育。
第六條 普及和加強生態文明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組織、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保障公民接受生態文明教育的權利,將青少年作為生態文明教育的重點對象,為生態文明教育提供指導、支持和服務。公職人員、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的管理人員應當帶頭履行生態文明教育責任。
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等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應當將生態文明教育情況作為重要內容。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志愿者依法開展、參與生態文明教育。
第七條 每年6月5日環境日所在的周為本省生態文明教育宣傳周,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群團組織和社會組織等應當集中開展生態文明教育主題活動。
第八條 對在生態文明教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學校生態文明教育
第九條 學校應當加強生態文明教育教學和社會實踐活動,按照規定組織落實學校生態文明教育教學要求,充實、培養生態文明教育師資力量和課外輔導員,將生態文明教育納入教師業務培訓內容。
鼓勵學校依托少先隊、共青團、學生黨支部、學生會、學生社團等組織,融合開展生態文明教育。
第十條 幼兒園應當結合幼兒年齡特點和接受能力,啟蒙幼兒認識自然環境,培養珍惜自然資源、關心和愛護生態環境的意識和生活習慣。
第十一條 中小學校(含中等職業學校和特殊教育學校)應當將生態文明教育納入學校教育內容,組織學生參加生態文明教育教學和社會實踐活動,培養學生良好的生態文明行為習慣。
第十二條 鼓勵高等院校開設生態文明教育相關課程,培養生態環境保護專業人才,開展生態環境科學研究,發揮學生社團等組織的作用,培育、提高學生生態文明素養和生態環境保護知識、技能。
第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督促學校將相關內容和要求納入教學活動安排,保障生態文明教育師資和課時,激勵生態文明教育教學創新。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統籌推進生態文明教育師資力量建設,指導做好授課教師和課外輔導員的選拔、培訓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群團組織和社會組織等應當為學校開展生態文明教育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三章 家庭生態文明教育
第十五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承擔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生態文明教育的主體責任。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培育、引導和影響未成年人樹立生態文明理念,與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員應當協助和配合。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結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齡段的身心發展規律和特點開展生態文明教育,引導未成年人將生態文明理念轉化為良好的行為習慣。
第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增強生態文明意識,自覺學習生態環境保護知識和技能,掌握科學的家庭生態文明教育方法,提高家庭生態文明教育的能力。
第十八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與學校、社區等密切配合,積極參加其提供的公益性生態文明教育指導和實踐活動,共同促進未成年人生態文明意識和技能培育。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群團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應當為家庭生態文明教育提供指導、支持和服務。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開展公益性家庭生態文明教育服務活動。
文明家庭、五好家庭、最美家庭等推選活動,應當將家庭生態文明教育情況納入評價標準。
第四章 社會生態文明教育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群團組織、社會組織等應當將生態文明教育納入年度工作計劃和單位文化建設,采取有效措施開展并支持職工參加生態文明教育。
第二十一條 本省建立國家機關主要負責人生態文明教育培訓制度。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和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應當接受生態文明教育培訓。
第二十二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生態文明教育納入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職業技能培訓內容。
行政學院、公務員培訓機構和其他職業培訓機構應當結合實際,將生態文明教育相關內容和要求納入教學、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將生態文明教育納入職工教育、培訓計劃,并結合實際以管理人員、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操作維護人員等為重點對象開展生態文明教育。
第二十四條 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組織、指導、支持會員開展生態文明教育,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業、本領域生態文明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群團組織等應當利用公共場所和公共服務設施,面向公眾開展公益性生態文明教育。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生態環境保護法律知識納入普法宣傳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可以依托城鄉社區公共服務設施,面向村(居)民開展生態文明教育。
鼓勵通過制定村(居)民生態文明公約、推廣垃圾分類、促進節能減排、厲行節約用水、杜絕餐飲浪費、舉辦生態文明講座等形式,倡導綠色低碳生產生活方式。
第二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開展、參與公益性生態文明教育。
鼓勵和支持動植物園、濕地公園、地質公園、公共文化設施等向公眾優惠或者免費開放,在生態文明教育宣傳周免費開放,提供生態文明教育服務。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環境保護設施和城市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等免費向社會開放,接受公眾參觀。國家和本省對免費或者優惠開放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有關組織和個人依法參與生態文明教育志愿服務活動。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生態文明教育志愿服務活動提供指導服務,每年至少組織一次面向志愿者的生態文明教育培訓。
第二十九條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大生態文明教育節目的制作和傳播力度,刊播生態文明公益廣告,宣傳生態文明理念和實踐,對破壞生態環境問題、突發環境事件、環境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輿論監督。
第五章 保障激勵措施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文明教育指導服務納入城鄉公共服務體系和政府購買服務目錄,將相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鼓勵和支持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提供生態文明教育。
鼓勵、引導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基金參與生態文明教育。
第三十一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群團組織開展生態文明教育所需經費在本單位預算經費內列支。企業開展生態文明教育所需的經費由本單位承擔,生態文明教育中涉及清潔生產培訓的費用可以依法列入企業經營成本。
鼓勵有關組織和個人加大生態文明教育投入。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群團組織等應當推動建立生態文明教育激勵評價機制,采取典型示范、基地建設、警示教育、資源共享、交流合作、檢查評估等措施促進生態文明教育工作。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群團組織等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統一部署,組織開展節約型機關、綠色家庭、綠色學校、綠色社區、綠色出行、綠色商場、綠色建筑等行動,廣泛宣傳推廣簡約適度、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推動綠色消費,促進綠色發展。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和支持生態文明教育實踐基地建設,實現每個縣(市、區)建成一個以上生態文明教育實踐基地,并推動建設一批國家級生態文明教育實踐基地。鼓勵和支持具備場館設施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建設生態文明教育實踐基地。
生態文明教育實踐基地免費向公眾開放。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生態文明教育實踐基地開放清單。
第三十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態文明教育資源公共服務平臺,開發生態文明教育網絡學習課程,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寫面向不同群體的生態文明教育讀本,為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群團組織、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生態文明教育提供資源、指導和服務。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會同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整合社會資源,指導支持學校建設生態文明教育資源庫,完善校本課程,提升生態文明教育質量。
鼓勵有條件的生態文明教育機構和人員通過課堂授課、講座、現場體驗、網絡課程等方式向公眾提供生態文明教育資源。
第三十六條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將學校生態文明教育工作情況納入教育督導指標體系,按照規定實施督導評估。
第三十七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督促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落實生態文明教育責任,并將落實情況納入生態環境監督管理范圍,依法實施信用激勵等措施。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負責人、環境保護管理人員以及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管理部門的責任人組織開展生態文明教育培訓,將重點排污單位、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排污單位和新建項目單位的上述人員等列為重點培訓對象。具體培訓對象、內容和學時由設區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指導確定。
第三十八條 有關組織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履行生態文明教育責任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可以給予通報批評。
第三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群團組織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生態文明教育工作職責的,由有權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